济南市后备上市企业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9〕27号文)精神,特设立“济南市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后备上市企业,是注册地在济南,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和程序选定出来的以上市为目标的独立法人企业,包括挂牌和拟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是指已与合格保荐机构签署上市保荐协议,进入上市辅导程序的企业。
第三条,济南市金融办具体负责后备上市企业的发掘、筛选和管理工作。市直各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高新区企业上市主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共同加强对后备上市企业的培育并推进上市。
第四条,培育后备上市资源的总体思路:按照“整体规划、分类指导、协调服务、全面推进”的原则,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在筹集资金、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功能,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步伐。实施后备上市企业培育规划,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积极培育后备上市企业资源;结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实行重点突破,整体推进,使上市公司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第五条,培育后备上市资源的总体目标:从2009年起到2011年,培育一批成长性好、竞争力强、运作规范,达到上市要求的优质后备上市资源。按照“培植一批,储备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梯次发展格局,争取3年内我市区域内拟上市公司总数达到30家,新挂牌或上市公司数量超过12家,融资总额累计突破500亿元。
第六条,后备上市企业标准:
(一)注册地在济南市,合法存续的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有明确的上市意愿。
(二)净资产在1200万元以上;近两年至少有一年净利润超过300万元,预测未来两年将连续保持盈利;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近两年至少有一年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
(三)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
(四)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发展前景良好,具有高成长性。
(五)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较为规范,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纪录;
第七条,后备上市企业选定程序
(一)逐级申报。各县(市)区、高新区企业上市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企业进行初审后,报送济南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市管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可直接报送市金融办。
(二)审查选定。由市金融办邀请有关证券、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评审,必要时实地考察,合格的正式纳入“济南市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发放“济南市后备上市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后备上市企业在与保荐人签订上市保荐协议后,凭上市保荐协议复印件向市金融办申领“济南市拟上市公司证书”,证书有效期二年。
第八条,对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新增的及时加入,不合标准的及时从库中剔除,证书同时作废。后备上市企业必须接受市金融办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定期经营发展情况及企业的重大事件、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引入战略投资者、改制方案、向山东证监局报备、中国证监会受理、挂牌上市等重要事件必须及时向市金融办报告,对不配合工作、不接受管理、弄虚作假者直接从库中剔除。
第九条 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企业实行五星级分级管理。五星级(*****)为报中国证监会待审过会企业,四星级(****)为报山东证监局备案辅导企业,三星级(***)为与保荐机构签订协议并签订上市承诺书的企业,二星级(**)为完全具备上市各项标准的企业,一星级(*)为具有高成长性,经较短时间培育即可具备上市标准的企业。境外上市后备企业参照管理。
第十条,做好后备上市企业的宣传培训工作。市金融办负责企业后备上市资源的培育工作,对纳入到资源库的每家企业建立培训培育档案,实行跟踪指导服务。每年不定期召开培训班,邀请相关专家对企业进行专题培训;适时组织企业到先进地区学习考察,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组织召开不同形式的投融资项目洽谈会,邀请境内外知名投资机构、私募资金对我市后备上市企业进行考察,为企业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经营决策参谋,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一条,加强政策扶持和奖励。
(一)后备上市企业享受《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有关培育企业上市的政策。
(二)协调聚集各产业发展资金和各方面资源支持后备上市企业结构调整、自主创新、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重组兼并,帮助企业加快产业升级发展和做大做强,支持后备上市企业的上市培训、宣传推介及前期相关费用的垫支等。
第十二条,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市金融办负责筹建集证券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投资公司等为一体的专业服务平台,邀请证券监管机构相关专家为企业出谋划策,全力为企业改制和上市提供专业化服务。市国资委将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做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资做强做大的重要手段,把资本市场做为国资发展的重要平台,做大存量资产,做强国有企业,打造优势产业链。城建、园林、公用、旅游、文体等加强与资本市场结合,培育相关领域后备上市企业,运用市场化手段直接融资,建立富有活力的城市基础建设和公共服务产业。
第十三条,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健全推进机制,提高办事效率,把培育发展后备上市企业、推进后备上市企业尽快上市做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全力抓,主管部门、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对于后备上市资源库的企业实行分级领导负责制。对于一、二星级企业,由县(市)区分管领导负责,由推进企业上市的主管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培育成长;对于三星级企业,由县(市)区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牵头,主管部门具体落实,帮助解决改制和规范过程的困难和障碍;对四、五星级企业,由市分管领导负责,县市区主要领导配合,市金融办牵头组织,加快推进上市进程。
第十五条,优化服务环境。后备上市企业的培育和企业上市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出发,站在全市经济发展的大局,切实为后备上市企业办实事解难事,出主意想办法,建立绿色通道制度,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帮助解决困难和障碍,加速企业上市进程。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