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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二○一○年济南市专利申请及授权资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科技局        发布时间:10-07-16       点击次数: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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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济南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我市专利申请、授权情况,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财政部《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年度专利申请及授权资助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资金使用原则:济南市2010年专利专项资金与财政部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原则上不重复资助和奖励。 

二、2010年资助额度不超过当年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总额。   

三、专利资助及奖励的内容和标准    

(一)专利申请资助、奖励的内容及标准  

 1、专利文献检索费:发明专利200/件,实用新型专利100/件,由济南市专利专项资金给予资助。专利申请检索由济南市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承担。 

2、发明专利申请费、实审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均按减缓之后的应缴费用给予资助。    

 3、代理本市企事业单位及自然人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专利代理机构100/件。

4、对代理企业专利申请数量位于前3名的代理机构,分别给予20000元、10000元和5000元的奖励。

5、对专利申请总量达到50件、100件及200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000元、10000元、20000元的奖励;对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30件、50件及100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000元、10000元、20000元的奖励。申请总量和发明专利申请量奖励有重复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二)专利授权资助标准。对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资助300/件。        

(三)对PCT国际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及获国外授权专利的资助,按财政部《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对以PCT之外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被受理并缴纳费用的,由济南市专利专项资金给予资助。单位申请最高资助10000/件,个人申请最高资助4000/件,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的,最多资助五个国家。

对获国外授权的专利,除由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外,济南市专利专项资金匹配资助每个国家10000/,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专利权的,最多资助五个国家 

四、申请专利申请及授权资助资金须提交的凭证材料    
        ()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济南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审批表》;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3、检索费收据;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代办处出具的申请费缴费收据原件、复印件;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受托办理专利申请资助的,出具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 申请授权资助资金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济南市授权专利资助资金审批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代办处出具的授权登记缴费收据原件、复印件;    
      3、专利证书原件、复印件;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受托办理专利申请资助的,出具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 向国外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济南市向国外申请专利资助资金审批表》;

2、向国外专利部门申请专利的相关资料原件、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受托办理专利申请资助的,出具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 获国外授权专利资助资金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济南市获国外授权专利资助资金审批表》;

2获国外授权专利的专利证书原件、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受托办理专利申请资助的,出具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五、本通知所规定的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资助标准适用于20101120101231期间递交专利申请并缴费或获得专利权的专利。申请2010年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的131,申请 2010年授权资助资金 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的331

六、本通知所称企事业单位是指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自然人是指在济南市辖区内申请专利的个人。

高新区知识产权局按有关政策,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申请、专利授权予以资助,市知识产权局给予适当补助。

七、专利资助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冲抵相应专利费用开支、奖励做出贡献的专利管理机构或个人。

八、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虚假情况或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市知识产权局不予给付,对已获取资助奖励的责令其返还所获费用,同时予以通报。

九、专利代理机构为申请人办理资助的,应确保资金的归属。弄虚作假、冒领资助的,除追回资金外,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取消一切奖励。    

十、本通知规定的资助标准将根据财政部《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年度适用规定的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十一、本通知由济南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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